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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了1600元,女子坚决不退还,结果?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12-22

 

一女子在银行取钱时

银行不小心多给了1600

银行向她索要

她却说,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

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事情全过程是这样的:

    201227日,慈溪的秦小姐去横河镇某银行网点要求取22400元,哪知银行柜员一时失误,却给了她24000元。还给了她一张 “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在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并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自身并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 “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26日,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

但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然而这件事情的结果

却不是大家认为的这样

早在20128

法院就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

秦小姐多拿的1600

属不当得利!

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

离柜真的可以概不负责吗?

银行有权声明"离柜概不负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虎表示。

孙虎同时强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有一种类似的声明在生活中出现得更为普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终解释权’原本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

据了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银行给少了钱如何应对?

如果我碰到了这种事情,应当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多拿钱不还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负责?这是许多人所关注的话题。

“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李瑞凯说。

“出现银行少给钱款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可以向银行方面交涉请求观看监控,银行方面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如果出现了多获得钱款的情况,也一定要积极配合银行工作,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据悉,《民法通则》第92条清楚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李凯瑞告诉记者:“储户需要用正确的维权方式,理性面对银行的疏漏。新闻中的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还能够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义务。在此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人是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债务人应对债权人作出给付行为,即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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