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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置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6-12-06

被继承人的财产生前已经处置,该财产能否还能作为遗产分割?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对被继承人生前已处置财产的遗产分割请求。

  谭云发与邓和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长子谭显川和次子谭显冬,谭云发于1975年去世。1980年,邓和兰与李松兹办理结婚登记,李松兹到邓和兰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棉花坝街的房屋内,与邓和兰、谭显冬、谭显川共同生活。198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邓和兰家的房子被冲毁。邓和兰、李松兹在被冲毁后的住房原址上新建了砖木结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6年5月3日,邓和兰、李松兹将该房屋赠与了谭显冬,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于当天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公证处对此制作了(2006)渝石证字第69号《公证书》。2008年1月3日,诉争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为谭显冬,办理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邓和兰去世。

  去年,谭显川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主张谭显冬侵犯了谭显川对房屋的继承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诉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谭显川的诉讼请求。谭显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谭显川是否有权继承本案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

  继承制度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且留有一定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制度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认定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审查三个条件:一、遗产应当是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当将他人的财产分出,剩余的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遗产应当是合法财产。通过赌博、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三、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限定点。判断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应当按照该时间节点来核实是否系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本案中,谭云发生前所有的房屋已经于1982年洪水灾害时毁损灭失,现存的诉争房屋是邓和兰、李松兹婚后新建形成,不属于谭云发的遗产范围,因此,谭显川要求继承该房屋中属于谭云发遗产部分的请求,无法支持。而邓和兰、李松兹新建房屋已经于2006年赠与给谭显冬,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被继承人邓和兰死亡时,诉争房屋已经不属于其遗产的范围,因而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权作为公民重要的权利之一,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正确认定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是公民行使继承权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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