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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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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律师

        毕业于重庆大学,获得管理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通晓公司金融财税,擅长于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以及各类涉业务。法律是正义与良善之术,律师是正义与良善之师,为善良之人争取法律框架内的正义,作为律师的我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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