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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12-19
我们相信作者的感悟来源于工作、来源于生活,才会引起部分法律人的共鸣。办案的机械化、麻木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原因是我们缺乏生活的经历和教育,无法体会到人间百味。部分原因是因为工作量太大导致疲于应付,不管何种原因,都需要我们静下来好好思考这个问题......

 

这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

 

它体现的是法律人的价值观。

 

办案技巧越来越纯熟,接触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我们会不会因此而麻木。

 

从而演变成司法流水线,只是机械地走流程。

 

 

我们还愿不愿意倾听他们背后的故事,了解案件的起因,以及人性的真实动机。

 

这真的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带着什么样的感情 感情又是什么?
 

 

我们能否意识到我们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除了多、快以外,我们对办案的效果有多少追求?

 

我们是否拥有成为伟大司法官的抱负,那就必须带着感情去理解这个真实的世界。

 

只有这样,我们对它的体会才会真切,才会恰如其分,才能符合实际,也才能因此打动人心,而公平正义无非就是内心的感受。

 

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

 

 

这份感情,不是个人好恶,是一份了解之同情。

 

一个杀人案,被告人自首、认罪,唯独对起诉书把案情起因描述成“琐事”不满。

 

被告人生活困难,有一次与几个朋友吃饭,非要买单,把钱付了,但是一个大哥同情他,不让他付钱。

 

争执之中大哥就当着众人的面把钱给撕了,并扔给他。

 

后来被告人打电话要求大哥道歉,大哥就是不道歉。

 

当面找到大哥要求道歉,大哥还是不道歉且还推他,他因此拿刀就把大哥杀了。

 

杀完之后,还拿着带血的荣誉证书到几个门店让别人报警,同时证明自己不是坏人。

 

把买单的钱当众撕碎了,对被告人来说就是面子被撕碎了,这到底是不是“琐事”?

 

“琐事”这种描述方式除了机械套用以往叙事模式,简单化处理问题之外,还体现了一种潜意识。

 

就是不愿意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反正你杀人了,又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的事由。

 

我们习惯将法定情节之外的事由,都当做可以忽略的事由,“琐事”除了小事、不重要的事情之外,还有生活中时时发生的、可以忽略的潜在含义。

 

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定罪,然后是主要的事实能否被认定,再次重要的量刑情节,至于那些对量刑只能产生些许影响的酌定情节,我们会人为的选择忽略。

 

我们忽略了这些细节,当事人从鲜活的影像抽象为一个符号,犯罪构成如同公式,定罪的过程变成了冰冷的逻辑推演。

 

是的,我们更在意的是结果,以及粗线条的过程。

 

但是正义一定是具体而微的。

 

因为具体才真实,这一切只有带着感情才能体会。

 

感情其实是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和态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切体察,是对不完美的一种包容,是与现实生活的某种谅解,是对人性的了解和包容,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深刻洞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某种怀疑。

 

 

人无法时时把握自己的命运。

 

难道你在生活中就从来没有过不得已?

 

什么叫初犯偶犯,就是既要惩罚又体现出一种理解之同情。

 

什么叫期待可能性,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

 

为什么要不起诉,因为刑罚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容易标签化,有时就是给人一个机会。

 

一个大学生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就因为骑摩托车使用假证加油,虽然检察官经过努力,但没有能够阻止起诉、审判,可以想见这个年轻人的未来,以及他们家庭所承受的终身的压力。

 

而千百个具有相似情节的快递小哥呢?他们的命运实际上就掌握在我们手中。

 

是的,感情就是一份理解、一份宽容、一种平衡感、一种大局观。

 

它体现的既是勇气,也是智慧。

 

机械理性的执法方式只是司法伦理的最低水准,只有倾注情感,才能闪烁伟大的人性光辉。

 

人性与理性
 

 

 

司法是理性的、专业的,有自己的逻辑,具有相当强大的自洽性,从逻辑上可能无懈可击,至少可以自圆其说。

 

但是如果用常识来检验,有些时候又会觉得怪怪的,比如气枪大妈案、于欢案,以及那些快递小哥。

 

法律如果脱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是失去了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属性,那就是伦理属性。

 

伦理是正义的道义基础。

 

所谓良法必然不是反人性的。

 

法律的理性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逻辑框架用以指导人的预期。

 

而人性是检验法律规则合理性的动态指标。

 

人性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

 

首先是社会属性,人性是人类结成社会的公约数,共同的伦理基础、是非观念,包括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了社会网络的底层逻辑,因为没有理解与宽容社会将陷入战争的深渊。

 

理解与宽容并不是人性本身,而是对人性不完美的一种包容,是对同类最大限度的接纳,是对共同风险的协同机制,是对物种基因的一种最大保护。不轻易抛弃一个人,不是因为一个人有用,而是因为给其余同伴增加安全感。刑罚的目的也是在于回归,而不是简单的个体消灭或隔离开来,是一种对不完美的接纳。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完美,都可能犯错误,宽容与接纳,可以使群体得到最大限度的团结。如果对轻微犯罪的不起诉最有利于使人改过自新,那将是性价比最高的司法处理方式。因为刑罚的负面效应之一就是通过标签化阻碍犯罪人回归,就如同为犯罪人制造了一个无形的隔离区。

 

其次是动物属性,人有原始的本能和冲动,有些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状态,有些是为了保证本人和至亲的安危。这些行为虽然有些看似满足某些构成要件,但从直观上看就很容易引起怜悯与同情,这些情感来自于我们对自身处境的换位假设。

 

黑猩猩是杂食动物,他们有时在吃肉时,会放任陌生的同类也吃一点。给别人活路,也就是给自己活路,这是高级物种的进化法则。因为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犯罪行为,其可宽恕性就会大很多。同时我们还要检讨社会对弱者关爱的不足。为什么要帮助弱势群体而不是任其自生自灭,因为保护他们就是在保护所有人,或者说给所有人以安全感。

 

最后,人的独立自主性只是相对的概念。虽然人不是欲望的奴隶,也不是社会的螺丝钉,但有时我们或多或少都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因为给家人看病而偷窃、为了反抗对家人的羞辱而动手、为了送外卖而使用假证加油,面对这些我们能否完全做到置身事外。

 

我并不相信命运,但我相信存在一时半会摆脱不了的生活性安排。为了体现部分不得意的不可罚性,法律设计了紧急避险、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等制度形式,但仍然无法穷尽所有的情节,因此刑法还设定了但书规定,刑事诉讼制度还设计了不起诉制度。这就为刑法的机械性留下了人性的出口。

 

法律人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这种信仰来自于它的稳定预期,来自于它的伦理基础。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它只是特定语境下的纠纷解决范式。

 

它是一种动态的逻辑法则,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规范。

 

 

因此必须要结合人性进行试错检验,避免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并与当下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相契合。

 

有些法律从制定之初就存在着伦理缺陷,机械执法容易成为行业利益的保护工具。

 

所谓恶法非法就是背离了法律的伦理基础。

 

而伦理基础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

 

这种法律的出台反应了行业立法、部门立法的模式问题,如果机械执法必然放大恶法的危害性,有违法律人的信仰。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良法与善治。

 

追求良法,但又清楚法律的滞后性和内容局限,然后以善治补之。

 

所谓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

 

这种追求某种时候可能会牺牲一部分的效率,但从长远看,这种到位的执法观将增加司法结果的接受度,增强司法结果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只有带着感情去办案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机械执法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导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

 

永远相信人性本善,永远相信人有改造好的可能,相信人总有不得已之处,愿意倾听离奇的理由。

 

机械套用法律的时候,不仅只是麻木,更重要的是不愿意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是缺少开放性的体现。

 

不是我们丢失了情感,是我们丧失了当初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

 

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重拾这份激情,就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就是在包容人类的不完美,就是深入常情常理的伦理基础,就是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为何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的深沉。

 

◀ 高倩 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18891899737

   高倩,女,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申请律执业实习证。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和最新法律文件,有深厚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证据调查等各类诉讼以及非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最全面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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