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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升级版“公检法”诈骗来袭,教你看懂“套路”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9-01-07

微信公号“丁香园”和“丁香医生”近日发布的一篇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迅速取得10万+的阅读量,在不少人的朋友里刷了屏。

 

1月2日,根据最新消息,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本着依法依规依事实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在监管部门没有将真相回应大众之前,我们不去论断其中的是非曲直,但不可否认,已有事实背后的法律问题仍耐人寻味。

 

退一步的非法行医是否成立?

2018年12月25日中午,“丁香医生”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一文,将权健自然医学集团(下称权健)推上风口浪尖。

 

文中指出,这家年销售额破百亿的集团,以保健鞋垫和负离子卫生巾起家,用近乎传销的推广方式,在全国铺开 7000 多家加盟火疗店。不幸的是,一些参与者不仅搭上钱财,更有人烧伤、致残,甚至丢了性命。

 

按照丁香一文的报道,癌症患者小周洋在儿童医院做了23次化疗,服用两个月权健的抗癌产品后凄然离世。

 

那么,现在民众关心的问题是:周洋的去世,权健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此项质疑,2018年12月26日凌晨1时30分,权健集团旗下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权健官方严正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该《声明》称,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布不实文章,利用从互联网搜集的不实信息,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

 

《声明》表示,“丁香医生”利用多年前互联网失实的叠加信息进行炒作,关于其不实报道中提到的女童周洋,权健从未官方宣传为其治愈的相关信息。同时,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该事件调查取证,于2015年4月,判决周二力败诉。

 

2018年12月26日一早,丁香医生微博转发回应权健“声明”,表示“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据悉,丁香方面已经收到来自权健集团和权健创始人束昱辉的律师函。

 

“法律对于此类事件,如同医学面对癌症一般力不从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律会根据行为对结果的原因来判断是否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明分析说,小周洋的死亡结果历然在目,但是在患癌化疗23次这一前提之下,加之服用权健两个月的抗癌产品,使得因果关系认定异常复杂。因为,如果要讨论权健一方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暂且抛开是否存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这一行为不讨论,确定因果关系的尸体检验报告便无法做出。

 

在张启明看来,如果要讨论权健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暂且抛开是否存在“劝阻治疗”的言语不讨论,确定死因同样是不可逾越的障碍。对于小周洋死于癌症的这一事实,大家不难得出结论,而服用权健产品是否加速这一死亡的过程,法律的判断更多是依托于医学上的判断。

 

那么,退一步,对于火疗,是不是非法行医?

 

据报道,权健的火疗加盟店有7000多家,根据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查询,不乏存在“烤糊”、“烤焦”的个案。

 

“火疗的‘疗’字本身,虽然是吃了正规医疗的豆腐,但不能据此认定为法律上的医疗行为。如果突破保健的范畴,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以火疗治病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如果导致被治疗人轻度残疾等或死亡的,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张启明说,对于其中“火候”掌握比较好,但宣称以治病为名从事医疗活动的,可以按照非法行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取缔。”

 

此外,张启明向记者分析说,对于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推销人员谎称保健品含有医药的成分和功效,夸大保健品的治病功效,利用封建迷信宣传保健食品,消费者可以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控告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能够证明保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证明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可以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对于消费者而言,不要盲目相信包治百病的口头虚假宣传,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这将决定在法律纠纷中的双方的地位;对于监管机关而言,企业对外的合规宣传,与调查而得出实际运行模式,决定在行政监管中能否拿到实锤。”张启明说.

传销直销怎样区分

权健陷入舆论漩涡后,不少人认为,权健的销售模式本质上是传销。

 

有媒体找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权健经销商孟某、徐某甲、战某、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判决书的内容,戴某在蛟河有一家权健火疗店,负责给在蛟河做权健产品的人订货和报业绩,所有做权健产品的人都是她的下线。

 

检方指控称,被告人戴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400多人,并将传销款汇到天津权健自然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从公司获得提成款,涉案金额人民币2636631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31993元。

 

蛟河市人民法院认定,包括戴某在内的4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显示,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6.3万元至463.8万元不等。

 

2018年12月26日凌晨,权健发布声明称,自身是取得了政府颁发的直销牌照的合法企业。

 

实际上,到底是传销还是直销也是保健品营销一直面临的质疑。

 

那么,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到底是什么,有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张启明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与传统经销的区别在于绕过传统批发商和零售通道,不依托于固定的场所,依赖于直销员口耳相传的地推模式。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张启明说,在中国,合法的直销模式是指经审批通过的单层直销模式。传销,是由多层直销变异而来的,二者之间存在复杂的血缘关系。

 

所以,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实践中会存在这样的分歧——经营者拿着直销牌照告诉消费者:我是直销而不是传销;消费者根据经营模式判断,他是传销而不是直销。

 

“所谓直销牌照并非是一切销售行为的‘保护罩’,如果查明存在直销过程中虚假宣传、直销员管理不规范、直销员无证直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此,张启明说,如果能够认定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由直销员发展直销员,按照先后顺序或者业绩组成一定层级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可以认定其存在传销行为,“但是,直销企业的营业守则、合同中都会严格禁止直销员发展直销员,这就在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也就是说直销员如果违反守则或者合同的约定擅自发展直销员甚至组成一定的层级而形成传销,应由直销员承担责任;只有证明这来源于企业的授意,企业才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上流传的一张带有权健字样的报道,其中称“服用束总开的中药一个半月后,小周洋在医院检查的所有指标均显示:正常”。

 

关于权健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问题,张启明向记者分析说,民事法律确定利用网络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广告法确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法网对于虚假广告的编织不可谓不严密,“而能否引发法律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一定的行为”。

 

“不可否认,权健字样的图片宣传广告的受益者是权健一方,权健一方比谁都具有发布这一图片的动机,从动机到行为虽然只有一步之遥但仍需有证据证明已迈出这一步。如果能够通过调查证明有关小周洋的这张图片权健公司发布过,可以追究权健一方的法律责任。”张启明说,但是证明几年前的一张网络图片是何人制作、何人发布、何人传播,如同证明一颗松果被哪个松鼠储藏起来一样,其难度可想而知。当然,通过审查权健对外的广告发售渠道,包括官网、展板、产品说明等,如果宣传对保健品有治病效果,夸大产品功效等,可以按照虚假广告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追究何种责任,视情节而定。

来源:法制日报

 

康利军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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