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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男子企图借起诉寻找一见钟情的女孩,法院会怎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12-19

近日,一则新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孙某在某书店遇到一个女孩便一见钟情,但没有要联系方式非常后悔。

 

于是每天来书店等已经将近50天,这期间全靠借钱生活。

 

苦寻无果!男子起诉女孩!

 

然而近50多天的等待无果后,孙某还印发了寻人启事继续寻找,但也是石沉大海。12月10日下午,孙某来到北京市东城法院,想要通过起诉女孩来找到她。

 

原报道中贴出的起诉书内容显示,孙某的诉讼请求为:“请你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公告,让其出庭与原告当庭对峙;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精神补偿,也就是一个答案、说法……

 

东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邹密称,孙某确实于10号下午来法院起诉,但法院不建议他起诉,起诉也将不予受理。他说不行再想别的办法。利用“浪漫”为幌子,以“一见钟情”之名,进行无底线的搜寻,这不是痴情,并有“骚扰”之实。

 

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孙某的诉讼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向孙某解释,被告人不明确,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也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法官告诉孙某,他要起诉的人姓名、民族、联系方式、住址均不详,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得知这一情况,孙某当场手写,将起诉的对象姓名改成了“紫霞”。不过,这仍然属于“不详”的情形。

 

邹密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居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他和女生只对视了十秒,从法律上来讲,两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就类似于当年曾经有人诉女星赵薇,称其老在电视上瞪着自己。”

 

邹密提醒大家。“诉讼是要以解决争议纠纷为目的,如果想要借诉讼达成其它目的,就偏离了民事诉讼法的原意。”

 

拿起诉当求爱?这是骚扰,不是痴情!

 

利用“浪漫”为幌子,以“一见钟情”之名,进行无底线的搜寻,这不是痴情,并有“骚扰”之实。 真正健康与平等的追求,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知道“钟情”的界限。

 

这种有恃无恐的“一见钟情”,不要美化,部分媒体更不能推波助澜!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赵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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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帅,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延安大学,法学本科,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连续两年获得府谷县司法局颁发的“优秀律师”、“先进个人”奖励。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和最新法律文件,有深厚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证据调查等各类诉讼以及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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