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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五问范冰冰逃税案: 逃税几个亿为何未被追究刑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10-09

让事实说话、让证据发声,否则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后果:一方面,违法者能花钱了事,内心不可能真有忏悔之意,防止其再犯的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其他人看到花钱了事,国家刑罚权可以选择性执法,会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防止其他人偷税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正文:29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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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姜先良律师

来源 | 姜先良律师的法律博客

 

 

随着新华社和国税总局先后对范冰冰逃税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发声,一个是官方最高级别媒体,一个是官方最高监管机关,看来范冰冰逃税案件已有定论,最起码下一步工作方向已定,特别是对范冰冰本人的处理结果。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罚金,加上本人及时公开道歉,范冰冰似乎可以大大松口气,躲过这一劫,但面对公众普遍质疑,官媒和法律专业人士惊人地一致为范冰冰不构成犯罪正名,为这个半截子处理结果发声。反而让案件给公众留下太多的困惑,感觉像一部精心编导的剧情片,而不是尊重事实的纪录片,当然女一号又是范冰冰。由此,不得不让我们提出些许疑问。

 

1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什么?

 

目前官方机构公开的调查结果是: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分析上述调查结果,目前可以初步得出几个结论:

 

1、偷逃税手段至少有三种:一是拆分合同手段,涉案金额至少730万元;二是其他偷逃税手段,涉案金额1.34亿元;三是其他少缴税方法,涉案金额1.14亿元。

 

2、违法主体不止一个,既有范冰冰的个人违法,也有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违法。

 

3、偷逃税款共计1.413亿元,少缴税款共计2.553亿元。

 

所以,本案的处理最起码应当围绕上述基本的违法事实。

 

2
 
本案偷逃税的主要手法是什么?

 

在偷逃税涉及的1.413亿元中,范冰冰采用拆分合同方式偷逃税730万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偷逃税1.34亿元。后面的1.34亿元税款是采取何种方式偷逃的,事实细节并未公布。但这里需要注意另一个调查结果,即范冰冰的经纪人有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结合特别巨大的偷逃税款金额,范冰冰的企业完全可能通过大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做假,通过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的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由此分析得出,范冰冰逃税案的主要手法是:一是在计税的依据上造假,使计税的收入金额减少;二是在计税的手段上造假,通过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上弄虚作假平账蒙混过关。所以,本案对范冰冰如何定性,应当充分考虑这两方面的行为手段和事实,而不只是接受行政处罚了事。

 

 

3
 
本案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税务犯罪属于行政犯,这种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并且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程度而构成了犯罪。所以,本案偷逃税款的行为,首先必定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这种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同时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衡量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那么,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又该如何判断呢?从事实的角度,有人说本案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个人偷税数额最大的案件,这算不算严重呢?从法律的角度,比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骗国家税款达2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那么本案涉案金额是2.553亿元,算不算严重呢?

 

对此税务总局公布的结论是:依照《刑法》第201条第4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之规定,如果范冰冰被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论偷逃税款数额多大,只要前面的首次行政处罚程序已结束,就不构成逃税罪,只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来处理。很多法律界人士对此的解读也惊人一致,急于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结论的合法性正名。

 

 

笔者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案适用《刑法》201条第4款无可厚非。但如前所述,本案同时存在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上的造假,绝不只是“是否构成逃税罪”那么简单,既然经纪人已经涉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而且本罪也是单位犯罪。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应处罚。本案涉案金额如此巨大、持续时间如此之长,难道是他的经纪人可以独自决定和完成的吗?作为法人代表的范冰冰难道不知情、不参与、不发挥作用?

 

4
 
本案应秉持什么样的执法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调查处理所有案件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范冰冰阴阳合同案件而言,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坚持“一查到底”的原则。理由有:一是该案绝非个别人所为,如影片《大轰炸》中就发现范冰冰偷逃税730万,这部大制作影片必牵涉一系列人员在其中;二是该案绝非个别现象。偷逃税是“表”,赚取巨额利益是“里”。偷税数额如此巨大,应纳税收入更大。这些收入来源无非是天价片酬和影片收入的分成,即便市场经济讲究你情我愿,但市场的价格配置功能也不是放任自流的。如果你发现国产影片的产量和质量丝毫不成正比时,影视行业就变相成为圈观众钱、偷国家钱的黑色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办好范冰冰案件是一块很好的敲门砖,敲开其中黑幕的砖。但只有坚持“还原事实、一查到底”的原则,这块砖才能变得结实,才有可能揭开黑幕。否则,“未敲先碎”,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纵容了作恶者。

 

5
 
本案目前的调查结论是否经得起检验?

 

在太多事实细节没有公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现在就下结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凭这一点就令人匪夷所思。作为行政机关,并没有权力就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下结论,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而且,从公布的其他调查结果来看,范冰冰的经纪人因涉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已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就暴露了本案的调查结论存在常识和逻辑上的明显漏洞。

 

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查并不专业。真正的法治精神是:让事实说话、让证据发声,否则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后果:一方面,违法者能花钱了事,内心不可能真有忏悔之意,防止其再犯的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其他人看到花钱了事,国家刑罚权可以选择性执法,会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防止其他人偷税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所以,案件办到这个程度,感觉做成了一锅夹生饭。如果说本案刑法立法存在漏洞的话,执法者当基于正义诉求尽可能加以弥补,这才是正直智慧的处理之道。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懂法,也不知道刑法的犯罪构成,但懂得常识天理,如果案件的处理违背了基本常识,如何经得起经验,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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