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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宝马男砍人被反杀:死者有犯罪前科 今年获见义勇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08-30

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没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

 

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

 

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但骑车人追过去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警方通报

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砍人不成反被杀 

他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纹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

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

 

骑车男身份被网友曝光

 

有网友称于某某

是某公司的保安队长

特种部队出身

 

 

在昆山贴吧

一网友自称于某某前同事爆料称

于某某的身份并非特种兵

于某某大近年来屡遭不幸

生活压力较大

儿子患癌症、父亲去世

……

 

 

记者了解到

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该酒店员工称

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骑车人是正当防卫吗?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争论纷纷。有人认为,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观点一:情况紧急,有无限防卫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就视频而言,纹身男行凶在先,数刀砍向电动车男,幸而躲过,否则早已非死即伤。之后,电动车男捡刀反砍,使纹身男丧失攻击能力,这个过程属于正当防卫无疑,如果刀被纹身男捡到,必然危害。


有疑问的是,纹身男逃窜之后,电动车男还予以追砍,是否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纹身男逃窜之后,还可能反扑,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纠集同伙,故危险尚未解除,电动车男继续使其丧失作恶能力,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丁金坤认为,彼时情况紧迫,生死存亡,电动车男追砍之,确保自己安全,无可厚非,而要求电动车男应止则止,行动如机器,不合人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梁宏刚律师表示,是否认定正当防卫,与时机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关。


梁宏刚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行为与事后加害行为),可能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者仅对过当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梁宏刚认为,电动车男子事前无任何过错,宝马男违章压线、过错在先,殴打在先,持刀砍杀在先,骑车男子虽然捡到刀,但危险并未停止,防卫不当或停止防卫,将会再次受到侵害,骑车男子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

 

 

观点二:不法侵害已结束,追砍属防卫过当


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丁金坤律师认为,按照昆山市检察院的通报,检方可能认为本案属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


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看来,这个案子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钟兰安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前期属于正当防卫,在宝马男逃避时仍步步紧逼,挥刀伤害,已转化为防卫过当。


不少观点认为,如果宝马男子逃窜后,再去找武器或者纠结同伙,可能会再次进行侵害,所以危险还未解除,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应当认为正当防卫。对此,钟兰安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防卫过当有几种,其中一种就是假想防卫。所谓的假想防卫,就在现实的危害性上没有发生的时候,然后行为人就已经开始进行了防卫。“

 

比如昆山事件,宝马司机砍刀脱手后被追砍,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回车里拿枪或刀,回来继续实施攻击;第二种就是把玻璃窗一关,驾车逃跑,或者就是关上窗户后在车内打电话求救。”

 

“这种假想防卫,实际并未发生,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就会出现无限假想,无限防卫的情况。”钟兰安认为。


钟兰安认为,不应该给各方行为人贴过多的标签,“很多人说,这个刘某开宝马,酒后违章驾驶,又是纹身,还拿到砍人,认为这种人简直就是‘黑社会’,就应该被砍死。这种情绪化表达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不足以被防卫过当伤害致死,于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正常情况下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钟兰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0条的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所产生的防卫过当的问题,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昆山案件嫌疑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按照规定减轻处罚的话,就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凤凰网评论:侵害没有底线,自卫为何受限

 

江苏昆山“花臂男被反杀”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全民讨论,例如一年多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专业法律讨论背后,其实是公众深深的安全焦虑: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压倒性的威胁的时候,在警察到来之前到底能做什么?你的生命血槽,还能不能坚持到警察到现场?这种现实的危险是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请及时拨打110”来搪塞的。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哪怕现在监控探头满大街、110随时能报警,但是,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即时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当下日益专业化的司法程序,却似乎忘记了正义初心,不能容纳这个直白问题。

 

本案中,明明是“花臂男”的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了电动车,明明是宝马车一方无理取闹,三人围攻,各种穷凶极恶,挥刀伤人。谁是谁非,看得很清楚。但是,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通报中,却彻底变了味——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事件的起因变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让人寒意倍生。

 

中性的语言抹杀了是非对错,完全看不出来“花臂男”一方强梁霸道、持刀行凶、违法在先。这种刻意追求的法治的“中立”,看似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恰恰与公正的目标南辕北辙。如果此案现场监控没有被广泛传播,公众看到如此通报,对此事会怎样“脑补”?

 

从网上曝光的司法判决,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2013年一次伤害案的判决书表述,却非常耐人寻味:刘海龙在某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其左侧胸腔积液。这个“发生纠纷”“互殴”的表达,与这次“反杀”事件中的通报颇为相似,将“受害者”完全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有网友问出了这么个犀利的问题:论打架,”花臂男”乃至黑恶势力,未必打得过你,但是为什么他们敢打?你不敢还手?因为目前的“各打50大板”的司法政策下,公民私力救济实在是投鼠忌器。

 

同样的处罚,对“花臂男”来说,拘留几天、短期的刑期,就是“回家”;而对“良民”则是背上了前科,前程尽毁。一定程度上不问是非,片面要压制民间“私斗”,使有家有业的守法公民,面对大金链子、”花臂男”们绕道而行,敬而远之,不敢反抗,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黑恶势力趁机坐大,让社会正气不能抬头,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自净能力。

 

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甚至这种理念在很多判决这句演绎成了:面对不法侵害,能够逃跑,不逃跑,就是错,就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一位女士,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一位律师直言:“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于暴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看到坏人,要躲;看到行凶,要跑;还手就是互殴,就会各打50大板,毁了自己的前程。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些黑恶势力分子,有恃无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

 

法律拿捏不了“恶人”,却牢牢限制了公民被侵害的防卫权利。去年,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修订正当防卫适用标准,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但时至今日,司法机关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信号。

 

应该把自卫权还给公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警方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保护,就要给公民的拳头甚至“反杀”留下必要的空间,不能够动辄得咎。“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更多网友评论:

 

@理喻不可理:如果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确实有很大可能判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但是我希望能判他无罪,法律不仅有规范功能,还应该有指引他人维护私人权利的功能。

 

@想写的诗:第一次社会哥回车里拿砍刀,第二次指不定拿火箭炮呢,为了求生只能放倒社会哥。 我很理解反杀是为了自保

 

@ccqwan:这不是正当防卫吗最多算是防卫过当,如果不捡起刀还击,没准死的就是他自己,宝马男有条件

 

@认真你就输了yxy:江湖中人三大忌讳,赌博赢假钞、嫖娼遇人妖,砍人被夺刀……

 

@vvisp:电动车主真是太暴力了,建议重罚,建议扣车写一千字检讨。

 

@装土豆的蛇皮袋:视频看到最后:一开始挑事那男的,却是跑的最快的。

 

@梦魇悲歌_5478:你不拿刀出来会有后面的事?携带管制刀具不是主因?

 

 

“纹身男”砍人被反杀,你怎么看?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你支持哪种观点?

 

 

◀ 高倩 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15591213578

   高倩,女,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申请律执业实习证。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和最新法律文件,有深厚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证据调查等各类诉讼以及非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最全面的的法律服务!

 

齐律师:157717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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