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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上班时间如厕摔伤算工伤吗?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8-08-10

1、武侯区人民法院案例:上班时间如厕受伤算工伤

 

2、营市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案例】

  东营市民张先生系当地一家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先生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外出离开办公地点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途中摔伤。经诊断为脚骨骨折、皮肤挫裂伤。事发后,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

  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随即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结论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3、南京案例:属于工伤

 

人有三急,上厕所这事应该是再正常不过了,但如果是在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幸如厕发生意外,尽管很尴尬,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

 

上班时上厕所、去茶水间意外摔伤都算工伤

【案例1】

  某超市职工王某,有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伤,不慎骨折。她是否属于工伤呢?

【新规解读】

  以前,这是有争议性的问题。此次,江苏在《意见》中非常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上厕所是人之生理所需,同时喝水也是。工作时间去洗手间、茶水间发生意外,都属于工伤。

  【案例2】

陈某在上班时去厕所方便,因为厕所地面湿滑,他摔伤腿部骨折。陈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被拒绝,后被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新规解读】

新规明确了“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关于工伤认定,最高法院的16个权威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报(2014)5号《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此复。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此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

答复

(【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

答复

(【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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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重庆大学,获得管理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和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通晓公司金融财税,擅长于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以及各类涉业务。法律是正义与良善之术,律师是正义与良善之师,为善良之人争取法律框架内的正义,作为律师的我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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