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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企业纠纷裁判要旨18则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12-28

企业纠纷裁判要旨18(干货收藏版)

1、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否认定为企业

   根据取得股东资格途径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份”。股东资格的确认需依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的记载内容来判断。

 

2、借款投入企业的未必成立隐名投资关系

   对于借款开办企业的性质认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3、合伙企业中,未发放股权证的出资人可否主张分红

企业出资人是指将一定的款项或实物投入某企业,参加或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每一位出资人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出资人也有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

 

4如何认定企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罢免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效力

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股东大会来决议,且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选举或变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5、自然人对集体企业投资,是否享有出资人权益

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自然人作为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应得到确认,出资者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6、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出资人能否以实际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 

企业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当案件纠纷不涉及企业对外关系,仅涉及企业对内关系,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

 

 

7、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侵害行为的对象是企业出资人;第二,侵害行为的主体是出资企业或者其他出资人;第三,侵害行为的内容为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权益。满足以上要件才能被确认为侵犯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件。

 

8、企业部分出资人处分企业资产的,其余出资人可否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对于部分处分权利的行为,我国民法和商法上都有一套固定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部分处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权利受损方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9、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的双方为股东和公司,股东是权益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公司是股东知情权相关信息的提供者,在诉讼中,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10、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该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公司章程约定需经全体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侵犯了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11、越权代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越权代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12、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对所转移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3、提起董事侵害公司纠纷的起诉主体是否必须具备股东资格

股东诉讼可以划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是对股东诉讼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或者股东派生诉讼,前提条件均是具备股东资格,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主体不能提起股东诉讼。

  

14、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企业借贷即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15、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资方是否有权继续履行债转股协议

所谓企业债转股纠纷,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企业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股权,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债转股程序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经确定,双方都应当完全、适当履行合约。

 

16、非因转股权一方的原因导致债转股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的,股权方是否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

对于任何一份有效的债转股协议,合同双方都有依法履行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入股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具有确定、完全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17、企业分立后,原公司一部分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返还公司财产的,法院应否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立前后的公司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即民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对于公司股东,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或者原公司的部分权利继受者主张返还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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