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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虚开或接受虚开,都是一颗定时炸弹,后果不是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11-09


“工龄”这个东西我们平时总在说,

可是和“工龄”有关的事,很多人却不清楚。

不少人将累计工龄与本单位工龄相互混淆,

甚至可能辛辛苦苦上班多年,

一转眼就化为了泡影...

 

今天,就来给大家支支招~

帮助每一个上班族保障自己的职场权益~

用人单位无理由停止续签合同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

针对此类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我们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释法:

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到本单位固定岗位工作,殊不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可是已经以劳务派遣方式在劳动单位工作了几年的劳动者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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